济宁市教育家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济宁市教育家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经2025年9月4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济宁市教育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管理,提升会员整体素质,增强协会凝聚力、向心力和活力,促进协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全体会员。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三条 会员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品德优秀,遵纪守法,崇尚教育家精神,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使命感和奉献精神。

(二)爱岗敬业,立德树人,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工作成绩突出,在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个人会员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具有专业特长并热衷于社会公益服务的优秀青年人才,可破格发展。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发展:

1.具有博士学位的尖高端人才;

2.教育、文化、科技界行业领军人物;

3.成就突出,贡献较大,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社会知名人士。

(四)单位会员应是依法注册、运作规范、有一定规模、有良好社会声誉的教育、文化、科技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第四条 入会程序

(一)申请:自愿入会的个人或单位提交统一格式的《入会申请表》及相关身份佐证材料。

(二)考察:经本会相关部门考察后,同意发展的报会长办公会审议。

(三)审批:会长办公会对发展对象进行讨论并表决。

(四)注册:本会行文公布新会员名单,注册登记,并报主管、监管部门备案。

(五)颁证:会员履行交纳会费义务后办理会员证(牌)。

(六)归管:入会后按职业属性、专业特长或业务范围分属各职能部门管理。

第三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会员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监督权。

(二)优先、优惠或免费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类教育服务。

(三)免费享受本会的法律咨询、司法协助等非诉讼维权服务。

(四)经批准,可免费在本会公众号、网站等媒体发表个人会员的原创作品或单位会员的公益活动新闻;单位会员可免费在本会网站发布商业资讯(会员单位2次/年,理事单位5次/年,副会长单位10次/年)。

(五)单位会员可优先享有与本会合作发展、获得本会资源支持的权利。

(六)会员可通过本会申报国家或省市重点研究课题。

(七)会员积极为本会工作并有显著贡献的,可获得相应奖励。

(八)会员参与并完成本会所承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或接受本会委派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有偿服务,可获得相应的劳酬或补贴。

(九)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会费减免待遇:

1.连续交纳5年会费后从第6年起减半交纳,累计交满10年不再交纳;

2.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申请减免;

3.年满70周岁免交会费。

(十)享有自由退会的权利,提交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或牌匾,经审核后终止资格,并报主管、监管部门备案,已交会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 会员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会章程及行业规范,维护本会声誉。

(二)按期交纳会费。

(三)执行本会的决议。

(四)支持本会工作,提供与本会工作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五)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

章 会员奖励

 本会每年年终都要对会员的实际表现和贡献大小进行量化考核,并酌情给予一定的奖励。

 考核内容

(一)参与本会活动的次数;

(二)转发本会活动新闻的次数;

(三)推荐优秀人才或单位入会的数量;

 (四)为本会争取项目和资金;

(五)以本会名义承接科研课题项目并获得优秀成果;

(六)通过本会在各级科协媒体平台或其他官方媒体发表科普作品和理论文章。

第五章 不合格会员处置

 不合格会员界定

(一)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或刑事处分的。

(二)长期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三)连续三年(含)以上未履行会员义务的。

(四)未经本会授权,擅自以本会名义开展活动,对本会利益和声誉造成损害的。

 处置措施

(一)提醒:通过微信、短信或电话等方式提醒事由。

(二)约谈:由本会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要求其限期改正。

(三)除名:对在限期内未改正的会员,本会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 处置程序

(一)考核:由本会秘书处对会员履行会员义务情况进行考核。

(二)通知:根据考核结果,对不合格会员进行提醒或约谈。

(三)核准:确定除名名单,交由会长办公会通过后,再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四)备案:除名会员名单报主管部门和市、省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 不合格干部处置

协会领导班子成员及部门负责人,无故不参加应参加的会议或活动,累计缺席达三次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自动离职不影响其会员身份。

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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