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教育家协会 协会动态 济宁市教育家协会章程

济宁市教育家协会章程

济宁市教育家协会章程

(2016年12月17日经本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2021年9月2日经会员代表大会修改;2023年9月17日经会员代表大会再次修改,并经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济宁市教育家协会。英文译名:Jining Educationalist Association  缩写:JE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全市教育界高级知识分子为主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引领带动全市教育界知识分子,充分发挥智力优势,积极创新作为,为繁荣我市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服务,为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立德树人、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行政审批机关是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济宁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管理机关济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荷花路京投总部A座。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或购买服务,作为第三方公平公正地开展教育评估、教学评价、职称评审、资格认证、招聘面试、考试命题等工作;    

(二)接受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兴办学校,管理学校或幼儿园,培训教师或校长,组织开展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教育论坛、教学研讨、经验交流会等教育交流活动。

(三)接受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帮助地方政府举办文化节、书画展、论坛、研讨会、报告会、座谈会、讲座等文化交流活动;

(四)承担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公益服务项目,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助力乡村振兴、家庭教育指导、心理健康指导、文艺惠民演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青少年科技兴趣培养、社区老年人养生健康指导、科普宣传、法律维权、扶贫助学等志愿服务活动;

(五)本着服务社会、利国利民、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积极开展与相关国家和省级社会组织及各地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共同推进创新型公益项目的实施。

(六)举办孔子学堂、教师祭孔典礼、孔子教育思想论坛、重走孔子路和传统文化进校园、进社区等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活动;

(七)健全完善协会网站、公众号和刊物等媒体平台,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传播社会正能量,为会员发展服务,为教育发展服务,为社会文明进步服务;

(八)设立学前教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国学教育、家庭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艺术教育、智慧教育、教育评审等专家委员会或服务部作为内设机构,开展教育咨询、教育评审、教学评价、人才培训、课题研究、学术交流、研学旅行等服务活动,助推教育高质量发展;

(九)建立专家人才库、博士工作(服务)站和教科文类研究院(中心),为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推荐高端人才、提供高端服务;

(十)搭建港澳台及国际交流平台,组织开展国内外教育文化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凡是在济宁市从事教育工作,具有高级教师职称,专业知识深厚,教育经验丰富,做出突出贡献,受到社会广泛好评的教育专家或人才,或者具有合法资质、办学规范,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优质教育机构,自愿遵守本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

(三)爱党爱国,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四)有较高的教育教学或管理水平,业绩突出,广受学生欢迎,在同行中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单位会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资质;

(二)具有一定规模;

(三)办学行为规范;

(四)社会声誉良好。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由相关专委会或部门考察;

(三)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四)由秘书处或办公室公告并颁发会员证或牌。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或优惠享有本会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牌。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或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或网络会议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或网络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待遇。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推荐选拔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人选,交会长办公会或会长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暂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2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办公会组成人员)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办公会组成人员)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必须规范,分支机构以“分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工作站”字样结束。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临时活动,在开展临时活动15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权利保障条例》、《会员管理及奖励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会费及财务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内部机构设置及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聘用专职(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五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七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党的建设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六十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审批。

第六十一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二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三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四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3年9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修改并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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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梧桐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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