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教育家协会章程
(2016年12月17日经本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2018年9月2日经会员代表大会修改)
-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济宁市教育家协会。英文译名:JiningEducationalist Association 缩写:JE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全市教育界高级知识分子为主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独立开展工作。引领带动全市教育界知识分子,充分发挥智力优势,积极创新作为,为繁荣我市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服务,为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接受济宁市科协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济宁市国家高新区菱花南路2号圣华园。
-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扶贫助学、教育咨询、科普讲座、家庭教育、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等公益活动;
(二)创办刊物或网媒,传播社会正能量,为教育教学提供服务;
(三)建立专家人才库,为用人单位推荐优秀人才;
(四)兴办各类学校,开展创业或职业技能培训,为社会培养各类人才;
(五)举办礼敬孔子、崇仰师德、重走孔子路、孔子讲堂、论语学堂、研讨会、论坛和传统文化进校园进社区等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活动;
(六)设立创新教学、考试命题、心理指导、智慧教育等研究中心,接受委托,承担课题研究,为学校或社会机构提供考试命题、阅卷等服务;
(七)设立教育评审、学前教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艺术教育、学校管理、职业教育等专家委员会,开展教育评审、教学评价和教育教学指导活动,助推优质教育发展。
(八)接受政府或教育机构委托,管理学校或幼儿园,接受政府职能转移,作为第三方公平公正地开展教育评估、招聘面试、职称评审等工作;
(九)搭建国内国际交流平台,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等活动。
-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凡是在济宁市从事教育工作,具有高级教师职称,专业知识深厚,教育经验丰富,做出突出贡献,受到社会广泛好评的教育专家或人才,或者合法、规范,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优质教育机构,自愿遵守本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三)人品优秀,师德高尚,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四)有较高的教育教学或管理水平,业绩突出,广受学生欢迎,在同行中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所属专委会或相关部门考察;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办公室或秘书处行文公告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或优惠享有本会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或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济宁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待遇。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选拔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人选,交会长办公会或会长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监事设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 党的建设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工作。本会上级党组织是济宁市社会组织党工委。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优先推荐社会组织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并支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层与党组织的领导交叉任职;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6年12月1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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