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教育家协会会员权利保障条例
(经2021年1月15日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会员的权利,激发广大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协会生机活力,根据《济宁市教育家协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会员权利保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忘办会初心,携手合作共进,增强协会的创造力、凝聚力、执行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贡献。
第三条 协会及各部门领导干部必须尊重会员主体地位,强化责任意识,完善会员权利保障制度机制,严格按照协会章程和本条例规定保障会员各项权利。
会员应当增强协会组织观念和主体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负责,遵守协会规章,正确行使权利。
- 会员的基本权利
第四条 会员有会内知情权,有权按照规定参加本会的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了解协会的重要会议决定和重大活动方案。
第五条 会员有会内监督权,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对协会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要求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第六条 会员有会内表决权,有权按照规定在协会会议上讨论决定问题时参加表决,在表决前了解情况,在讨论中充分发表意见。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
第七条 会员有会内选举权,有权参加会内选举,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
会员有会内被选举权,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
- 会员的特别权利
第八条 协会成立维权委员会,专门为广大会员提供维权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其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当会员(单位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有权免费享受维权委员会提供的法律咨询、纠纷调解、司法协助等维权服务。
第九条 协会大力发挥公众号、网站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栏目,加大登载量,同时加快建设线上教学公益平台,积极创办会报会刊,努力创造更好条件、建设更大平台,为个人会员的专业成长、水平提升、成果展示、资源共享提供多元化服务。
个人会员创作的论文、诗词、书画、歌曲、戏剧等作品,经协会宣传编辑与党建工作部审查批准,可以免费在协会的公众号、网站、报刊等媒体上发表。
个人会员(教师)的教学课件、讲课视频、直播、讲座、教案、试题等教育教学资源,经协会相关专家委员会推荐,可以免费在协会线上教学平台上登载。
第十条 单位会员的公司简介、活动资讯、形象宣传等文字或图片材料,经协会秘书处审查批准,可以免费在协会公众号、网站、报刊等媒体上登载。登载次数限定:会员单位,每年1—2次;理事单位,每年3—5次;副会长单位,每年6—8次。
协会支持单位会员(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使用协会的线上教学平台,进行直播教学、召开家长会、提交作业、知识竞赛、考试阅卷、成绩分析等线上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协会积极发挥自身优势,不断组织多种公益活动,努力为社会、为群众、为会员提供高端、优质、普惠的教育文化服务。
会员参加协会举办的培训会、研讨会、报告会、讲座、论坛、祭孔等公益性活动,可按规定免交会务费。
会员的子女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才艺培训、研学旅行、综合实践、课后服务、出国学习等活动,可享受学费优惠或减免待遇。
第十二条 协会积极支持单位会员发展壮大,提升竞争力和影响力,努力在人才资源、技术力量、人脉关系、政策信息、法律咨询、创业指导、管理策略、开拓市场等方面为单位会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同时,鼓励单位会员与协会开展合作,创造共赢价值。
单位会员发生某种困难和需求时,可寻求协会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三条 为激励广大会员爱岗敬业、锐意创新、勇于担当、无私奉献,协会每年都要对在本职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表现优秀的会员进行表彰、奖励。具体奖项设置与荣誉称号根据当年协会的工作实际、活动特点来确定。
会员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并自觉转发协会公众号或网站新闻资讯,对协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经规定评选程序,可被授予市级相关荣誉称号;特别突出的,还可推荐参评省级以上相关荣誉。
第十四条 本会支持和帮助政府更好地履行职能,不断提升为政府分忧解难的能力,积极接受政府职能转移或购买服务项目。同时,支持和帮助企事业单位发展,鼓励有需求的机关、群团、学校、厂矿等单位向本会购买各种相关服务。
协会鼓励各部门及会员积极争取项目,并参与项目的实施工作,用足、用好协会资源,不断提高项目服务水平。对具体实施和参与完成项目的会员,可按规定给予适当的交通、误餐等补贴和奖励;政策允许的,可获得一定报酬。
第十五条 本会信守平等、开放、包容、合作、共享的理念和原则,热诚接纳非会员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协会组织的重大社会性活动,同时欢迎民营企业与本会开展积极有效地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合作共赢。
民营企业为协会一次性赞助经费1万至3万元的,可在两年内享受本章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规定的部分或全部会员特别权利;一次性赞助5万至10万元的,可在五年内享受本章条款所规定的部分或全部会员特别权利;一次性赞助20万元以上的,在享受全部会员特别权利的基础上,还可享受更多更高的特殊待遇。
第十六条 会员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不享受本章条款所规定的会员特别权利;连续两年拖欠会费的,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报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备案。自愿补交会费的可保留会籍。
- 会员会费减免政策
第十七条 会员连续交纳五年会费,从第六年开始减半交纳;自入会之日起,交满10年会费后就不再交纳会费,且继续享有会员的基本权利和特别权利。
年满70周岁的会员免交会费,不受交费年限的限制。
第十八条 会员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申请免交会费。
第十九条 会员在本会开展的抗疫救灾、扶贫助学、助力乡村振兴等慈善捐赠活动中,捐赠金额达到或超过会费金额的,经协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可免交一年度会费。
- 终身荣誉会员制度
第二十条 会员连续交纳10年会费,在免交会费后对协会仍不离不弃,继续自愿参与协会活动、支持协会工作,在会员中有较高威信,在同行中有较高知名度,并对协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由会长办公会讨论提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评定为“终身荣誉会员”。
第二十一条 本会名誉会长、顾问、特聘专家连任两届,热情支持和参与协会工作,在会员中有较高威望,在社会上享有盛誉,并对协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由会长办公会讨论提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授予“终身荣誉会员”称号。
第二十二条 终身荣誉会员始终享有会员的基本权利和特别权利,并在年满80周岁之后,享受协会每年1至2次的登门看望、慰问、养生、义诊、帮扶等关爱服务;特殊情况下可根据需要多次提供关爱服务。
-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重要会议精神、重大活动方案、重点工作内容等信息均应通过本会公众号、网站或微信群向会员公开,保障会员及时了解会内事务。
第二十四条 协会及各部门作出重要决定前,应当通过调研、论证、咨询等方式,充分征求会员意见,在会内集思广益、凝聚共识、汇集智慧、群策群力。
协会及各部门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重要问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协会支持和鼓励会员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于会员的建议和倡议,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予以采纳;对于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当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会员给予表扬。
第二十六条 协会及部门领导干部应当关心会员思想、工作、学习、生活,做好会内关怀帮扶工作。对于会员提出的维权、帮扶等请求,协会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做到能帮尽帮,协会难以解决的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请求帮助。
第二十七条 协会领导干部应当以身作则,带头履行会员义务、正确行使会员权利,提高民主素养,平等对待同志,支持和鼓励会员正常行使权利,营造会员积极行使权利的良好氛围,切实保障会员权利落到实处。
第二十八条 本会执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监督,确保协会监事和会员行使对财务收支账目的审查、监督权力,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贪污和浪费。
第二十九条 会员不正确行使权利,损害协会和会员利益,甚至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诽谤、诬陷协会和其他会员,给协会和会员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员以谋取私利为目的,冒充协会干部或假借协会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活动,损害协会和会员整体利益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若发生社会不法之徒毫无根据地攻击、诽谤、诬告协会或会员,尤其发生个别行政干部出于私利或妒嫉,利用职权打压、诽谤、诬陷协会或会员,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动用公权力强迫会员退会等非法侵权事件,应当启动维权调查机制,依法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协会秘书处商维权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创文章,作者:梧桐树下,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jnjyj.net/archives/1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