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会员组织处置办法
(经2024年10月15日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完善协会组织制度,强化规范管理,增强协会的纯洁性和活力,切实发挥会员的积极能动性,确保协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民政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 农业农村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全国工商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本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促进协会健康发展为目标,以维护协会声誉和会员权益为重点,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依规,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教育与引导相结合,严肃稳妥处置不合格会员,推动协会持续、稳定、高质量发展。
二、不合格会员界定
1.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或刑事处分的;
2.长期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
3.连续三年(含)以上未履行会员义务的;
4.未经协会授权,擅自以协会名义开展活动,对协会利益和声誉造成损害的。
三、处置措施
1.提醒。通过微信、短信或电话等方式提醒事由。
2.约谈。由协会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要求其限期改正。
3.除名。对在限期内未改正的会员,协会将取消其会员资格。
四、处置程序
1.考核。由协会秘书处对会员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进行考核。
2.通知。根据考核结果,对考核不合格会员进行提醒或约谈。
3.核准。确定除名名单,交由会长办公会通过后,再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4.备案。除名会员名单报主管部门和市、省民政部门备案。
五、注意事项
1.在处置过程中,确保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协会处置不合格会员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3.协会处置不合格会员接受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会员的监督;
4.建立健全不合格会员处置档案,以备查阅;
5.本办法解释权由协会秘书处和维权部负责。
济宁市教育家协会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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